黔西南州政府關于規(guī)范信訪秩序 維護社會穩(wěn)定的公告
黔西南州人民政府關于規(guī)范信訪秩序 維護社會穩(wěn)定的公告
為進一步規(guī)范信訪秩序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》、國務院《信訪條例》、公安部《關于公安機關處置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適用法律的指導意見》等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特作如下公告。
一、凡在本州行政區(qū)域內采用書信、電子郵件、電話、走訪等形式提出建議、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,必須遵守本公告。
二、信訪人應當遵守以下規(guī)定:
1.采用走訪形式反映情況,提出意見、建議和訴求的,應當到有關國家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信訪接待場所提出;
2.對已經或者應當通過訴訟、行政復議、仲裁解決的信訪事項,信訪人應依照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辦理;
3.信訪人對行政機關處理決定不服的,可請求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;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,可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;復查、復核機關應在30日內提出復查、復核意見。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,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,各級各部門不再受理,信訪人應當依法通過訴訟渠道解決訴求問題。
三、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:
1.違反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,損害國家、社會、集體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;
2.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、公共場所非法聚集,圍堵、沖擊國家機關,攔截公務車輛,阻工堵路;
3.攜帶危險物品、管制刀具;
4.侮辱、毆打、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;
5.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、滋事,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員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;
6.煽動、串聯、脅迫、以財物誘使、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;
7.超過5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信訪事項;
8.惡意捏造、歪曲事實,誣告陷害他人;
9.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靜坐、呼喊口號、打橫幅、跪地喊冤、以自殺相威脅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;
10.進京或到省非正常上訪,包括到北京天安門地區(qū)、中南海地區(qū)、中央首長駐地、外國使領館地區(qū)及省級國家機關和公共場所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;
11.惡意阻撓企事業(yè)單位工作、生產、經營和教學科研活動;
12.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或者以信訪為名騙取公共財物;
13.合理訴求已依法作出處理或正在處理時,執(zhí)意擇機非正常上訪,借機向地方黨委、政府施壓;
14.其他擾亂公共秩序、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。
四、對違反上述規(guī)定的人員,經勸阻、批評、教育無效的,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、制止和依法處理。
五、違反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》舉行集會、游行、示威的,由公安機關命令解散,拒不解散的,公安機關可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,并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。
六、在信訪過程中,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照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有關規(guī)定予以處罰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七、本公告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